職工個人無需繳納工傷保險費用,這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強制性規定?。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條和《社會保險法》第三十三條,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,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?。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,包括企業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職工及個體工商戶的雇工?
主要法律依據和適用范圍:
?繳費主體唯一性?:工傷保險僅能通過用人單位參保,個人無法自行繳納?;
?法律強制性?: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,否則發生工傷時需自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?;
?與其他險種區別?:不同于養老、醫療保險需個人部分繳費,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由單位承擔?。
特殊群體補充保障:
對于靈活就業人員、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等未納入傳統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的群體,部分地區(如九江市、宜春市)推出了補充工傷保險制度,允許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名義參保,但基礎工傷保險仍由用人單位承擔?。例如:
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參加補充工傷保險?;
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(如外賣騎手、網約車司機)可通過平臺企業參保補充工傷保險?。
常見誤區澄清:
個人不能單獨繳納基礎工傷保險?;
未參保單位需全額承擔工傷賠償,經濟風險遠高于繳納保險費?;
補充工傷保險與基礎工傷保險保障范圍不同,需注意參保條件?。
如需了解具體參保流程或待遇標準,可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