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N+1補償的核心構成與法律依據
?"N+1"?是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的常見計算方式,由兩部分組成:
?N部分?: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7條,按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(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)
?+1部分?: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0條,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支付的代通知金
?2025年政策要點?
?工資基數調整?:計算基數包含基本工資、獎金、津貼等貨幣性收入,但每月加班費超過月工資200%部分不計入基數(依據《工資支付規定》2025修訂)
?股票期權處理?:已行權未變現的股票按離職當日市值折算計入補償基數
?勞務派遣責任?: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對經濟補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
二、2025年最新計算標準與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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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?:
?股票期權爭議?:某電子公司高管被裁,未兌現期權估值120萬,法院判決計入補償基數
?遠程辦公違法解除?:某科技公司以"未線下打卡"為由辭退員工,被判賠2N(15.6萬)
?醫療期計算糾紛?:某公司按待崗工資1700元計算補償,法院改判按正常工資3878元補發差額
三、適用情形與地區差異
必須支付"N+1"的情形
?無過失性解除?(需符合法定條件):
勞動者患病/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工作
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
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致合同無法履行且協商未果
?地區執行差異?:
?北京/上海?:明確將加班費計入補償基數
?深圳?:未足額繳納社保可主張補償
?浙江?:僅未繳社保不構成補償理由

不適用補償的情形
勞動者主動辭職(非因單位過錯)
因嚴重違紀、嚴重失職等過錯被解除
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
四、2025年維權實操指南
?證據留存?:
工資流水(含獎金發放記錄)
書面解除通知
績效考核文件
?時效要求?:
勞動仲裁需在解除合同后1年內提出
超期可能喪失勝訴權
?避坑指南?:
謹慎簽署"自愿離職"協議
拒絕空白文件簽名
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解除理由
?2025年新風險提示?:部分企業通過"架構調整""績效不達標"等模糊理由規避補償,勞動者可通過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維護權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