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税[2008]171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,现将金属矿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报如下: 一、金属矿采选产品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%完全恢复到17%。 二、食用盐仍限于13%的增值税税率,其明确范围是指合乎《食用盐》(GB5461-2000)和《食用盐卫生标准》(GB2721-2003)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。 三、本通报所称之为金属矿采选产品,还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;非金属矿采选产品,还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、煤炭和盐。
四、本通报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,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报》[(94)财税字第22号]、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报》(财税[2007]101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提纯矿增值税限于税率问题的通报》(国税函[1994]621号)同时废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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